受理条件:1、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的; 2、 申请改变原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的; 3、 原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过期失效的。
申报材料:
1、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》;
2、管委会出具项目批准文件,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;
3、建设单位申请函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;
4、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;
5、国土分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;
6、规划建设环保局盖章确认的红线图。